二、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即新增三种重大疾病病种: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三种轻度疾病: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三、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四、轻症赔付比例不超过30%。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五、甲状腺癌赔付不再一刀切:分为严重恶性肿瘤和轻度恶性肿瘤,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六、关于原位癌:各保险公司可在新规范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实际上,在2007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原位癌已是恶性肿瘤的除外责任。参考国际标准,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
发布于2020-11-9 13:35 免费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