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投资者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向投资者说明制度。
*先,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不仅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定义,还需有专业人员进行解释,直至融资人或融券人明白为止。其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
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后,拥有平仓权的商业银行或券商应建立三级预*机制,即在实施平仓权前应向投资者发出至少三次通知,并注明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平仓顺序等事项。
(2)建立完善的账户体系。
账户体系是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础,采用一级账户体系还是二级账户体系各有利弊。一级账户体系有利于保护客户资产的安全,但不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不利于今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二级账户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国际上通用的二级账户托管体系,包括券商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等,投资者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等。(3)对普通投资者施加硬性规定。
普通投资者相对于券商、基金以及一些专业人士来说,经验不足、专业知识匮乏、信息获取慢等现象明显。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造成社会动荡,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发布于2020-7-2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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