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交易所和北京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的报价范围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股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股通):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报价必须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买方和卖方的报价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较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较高值。
北京交易所(北交所):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报价必须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买方和卖方的报价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新三板: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报价范围可能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进行大宗交易时参考相关交易所的规则和要求。
发布于2024-5-23 13:22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