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1)在T日出现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投资者信用账户未足额追加保证金,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的
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2)融资或融券交易期限已满,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到
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3)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或要约收购,
在该证券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公告发布日(设为T日)后一个交易日内(T
+1日内)仍未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合约,公司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
(4)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违反公司对于限售股或董监高等相
关规定的,投资者未在公司发现日(T日)的次日(T+1内)了结相关
证券的融资融券合约,则公司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5)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
则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次日强制平仓。
(6)公司配合司法机关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司法冻结
或扣划等),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则在要求日内强制平仓
发布于2019-9-22 17:12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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