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二)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一)至(四)项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定期报告等例行停牌时,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开始。
发布于2014-5-12 23:15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