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组成每一保税标准仓单20号胶其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30天,每一保税标准仓单20号胶最早生产日期为该保税标准仓单生产日期;20号胶保税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自标识的生产月份起12个月止。
用于实物交割的20号胶应当在生产日期起90天内入库,超过90天入库的,不得用于生成保税标准仓单。
入库生成标准仓单时的20号胶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180天内有效,在库商品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交割。对在库20号胶重新检验时,质量检验报告不合格的,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对其商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指定交割仓库有责任的除外。
发布于2019-8-7 15:54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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