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涨跌停板制度又称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在我国境内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设定为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一般而言,对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及合约设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也相应大些。
交易所通常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其调整具有以下特点:
一:对于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或三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若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二:在某一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在同方向上连续出现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三: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及逆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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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2-25 09:37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