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健康保险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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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健康保险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叩富问财 浏览:1832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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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特殊规定如下
1、可续保条款。一般的健康保险都是一年期的。初次投保无论对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而言都意味着复杂的手续和各项杂费,对于希望长期投保健康险的客户,反复投保一年期保单显然是不方便的,也是不现实的。
  2、既存状况条款。既存状况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给付保险金。
既往病症是指在保单签发之前被保险人就已患有,但却未在投保单中如实告知的疾病或伤残。通常保单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告知保单签发前2年或更多年内所患过的疾病。对被保险人因既往病症而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只在保单生效2年以后才给付保险金。
既存状况条款有助于被保险人出现逆向选择,避免那些得过某些疾病但有复发危险或未痊愈的人通过购买健康保险获得保险给付。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下既存状况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之间的区别。在健康保险合同中,虽然二者都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不实告知有关,但不可抗辩条款针对的是属于重大不实告知的病症,它保证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未满2年期间可以以此终止合同;而既存状况条款针对的不实告知的事实属于小事,如被保险人有关节痛、有时厌食等等。

  3、职业变更条款。在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动将会直接影响发病率、遭受意外伤害的危险,所以通常在职业变更条款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职业危险性提高,保险人可以在不改变保险费率的前提下降低保险金额。
  4、理赔条款。该条款规定,理赔申请人有及时将损失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有迅速理赔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5、超额保险条款。
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
  6、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防卫是指投保书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实告知事项。
根据此条款,保单生效经过一定时间后,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典型的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如下:“保单生效2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终止合同;否则,不能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除非既存状况属于保单列举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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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4-25 23:4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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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有自己特别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是:

1.投保年龄的限制

疾病的发生与人的年龄关系密切,所以健康保险各险种通常都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讲,投保年龄规定为3-60周岁,少数险种将投保年龄放宽至0-70周岁;也可以规定当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或75周岁。

2.男女性别区别对待

男性与女性的性别区别不仅仅是简单的生物学上的意义,现实生活中,在某些特殊事件上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例如,有研究表明,就寿命而言,总体上男性平均预期寿命没有女性长,换句话说,就是女人比男人寿命长;但就健康自我关注而言,女性关注自身健康状况的程度明显高于男性,也就是说女性比男性更愿意去医院看病。这反映在投保健康保险时,其他条件完全相同,投保的险种也一样时,女性的保险费可能会高于男性。反之,投保人寿保险时,男性的保险费高于女性。

3.保险金给付方式的规定

健康保险保险金给付方式主要有3种类型,即:费用补偿或报销型、定额给付型和住院补贴型。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费用补偿型的健康保险,保险人具有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即: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因第三者的责任所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后,若医疗费用已从第三方得到全部或部分赔偿,保险公司可以不再给付保险金或只给付第三方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若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将身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其追偿。

4.其它规定

健康保险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容易引发少数居心叵测者的道德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公司通常会做一些特别的规定,如观察期的规定、免赔额的规定、共保比例的规定,等等。

因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该注意了解所投健康保险险种的各种规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发布于2019-6-12 09:13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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