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深圳两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上述证
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发布于2019-10-24 09:45 北京
A股必懂规则:T+1、T+0、涨跌幅限制,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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