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永续,没有到期日
清偿顺序: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存在争议的是永续债和优先股的顺序。
赎回方式: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本金偿付:必须得到银保监会的事先批准,并且发行银行不得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
利息支付: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发行银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得构成对发行银行的其他限制。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股息制动:如果发行人不完全支付本债券利息,则不对当期股息给普通股股东。
吸收损失方式:有两种,分为减记和转股
发布于2018-12-26 14:58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