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原定向募集公司经批准转为社会公开募集公司的,其内部职工股,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就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依据、比例等,明确了法律依据并指出: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期间,发行内部职工股须经批准且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文禁止再批准设立定向募集公司期间,内部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能高于2.5%。内部职工股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在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出具托管证明。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关于职工内部股的上市,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三年后,如无违规事项,主管部门一般是允许其上市流通的
发布于2018-11-29 10:15 北京
当前我在线
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