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上市条件,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7、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8、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发布于2018-10-30 09:44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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