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应当在法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按照上述规定,目前我国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券等证券的买卖活动,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不允许在场外进行交易。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来看,证券二级市场采用几种具体形式:一是采用证券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所的形式,经过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审查,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券等证券及其他豁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进行交易。二是采用店头交易的形式,又称为柜台交易形式,这主要是指那些尚未达到挂牌上市条件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零星的其他证券,在证券公司的柜台进行买卖的交易方式。三是采用电子自动报价交易系统的形式,这是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店头交易中间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最初是对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一种报价显示系统,目的是指导店头交易贯彻公开、公平的原则。其后逐步演变为电脑撮合成交系统,成为一种无场地的证券交易所。
对于我国初步形成的证券市场,究竟采用哪些二级市场形式,这些年来也进行了一些实验,客观情况是既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又有有关部门设立的两个自动报价交易系统,各地方还设立了一些证券交易中心,另有极少数地方搞了店头交易。由于我国建立证券市场的时间不长,特别是如何确立证券二级市场的结构和具体形式,还缺乏经验,故此未能及早出台明确的监管措施,造成各地自主决定交易形式的局面,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也发生了大量的违规行为和交易风险。鉴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在近两年间陆续采取措施,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并且对自动报价系统和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理整顿,严禁店头交易等场外交易,将证券二级市场纳入有严格管理的规范之内。
根据防范金融风险的方针,总结现阶段我国证券二级市场运作的实践经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专门规定凡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依法发行的证券,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交易。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当我国证券二级市场基本具备进行场外交易的条件时,通过修改法律的相应规定而开设相关的证券交易市场
发布于2018-10-24 09:1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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