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发布于2018-9-20 14:4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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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9-20 14:4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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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1-21 15:57 重庆
发布于2018-9-20 11:35 阿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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