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黄晓明涉及证监会公布的股票操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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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黄晓明涉及证监会公布的股票操纵案?

叩富问财 浏览:1298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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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影视明星黄晓明是否涉嫌参与股票操纵事件,众说纷纭,引发舆论热议。
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高勇操纵精华制药案的情况,证监会已经对外发布,“黄晓明未被列为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
证监会调查证券期货案件时,依法会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和单位采取包括询问在内的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被调查人和单位应该配合。证监会在执法过程中,会继续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基本原则,如果发现还有他人涉嫌参与本案操纵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惩不贷。
此回应间接证实了几件事:一是在已经处罚的高勇操纵精华制药案件中,黄晓明非违法当事人;二是黄晓明有可能作为相关人员接受了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国的询问;三是证监会表态,若还有他人涉嫌参与本案操纵,将严惩不贷。此前有消息称,稽查人员在办案期间曾致电黄晓明,黄晓明曾挤出时间与调查人员见面三个小时。
不断发酵的股票操纵案件
一则18亿元的股票操纵案,让影视明星黄晓明置于舆论漩涡之中。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消息,高勇利用14个证券个人账户及2个信托计划账户,以连续封涨停的方式抬高"精华制药"股价,之后迅速反向卖出,蓄意操纵市场,最后获利高达近9亿元。因此证监会决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的8.97亿元,并处以等额罚款,该案也成为了证监会查处操纵单只股票获利金额最高的案件。而在罚单中被证监会提及的名为"黄某明"的个人账户,被确认为正是影视明星黄晓明。
舆论惊涛骇浪,黄晓明两次发表声明。
第一则声明,黄晓明撇清了与高勇的关系,表示不认识违法行为当事人,并表示未曾受到过任何与股票相关的处罚,未接入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调查。
第二则声明则回应了四大核心问题,一是表示没有参与任何股票操控,二是不认识高勇,只是委托理财,三是从未投资长生生物,四是本次事件确实是因他理财不谨慎所导致。
黄晓明在声明中也表示,本次事件确实是因他理财不谨慎所导致,“对此次事件给大家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我一定从中吸取教训”,“最后,我要特别说明一点,此事是因我将账户交由母亲打理而将她牵涉其中,由此给母亲带来困扰与担忧,作为儿子,我愿意也必须承担一切舆论责任。”
祸起代客理财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被操纵的股票是“精华制药”,在此次案件中,高勇通过其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民间代客理财,从其客户处聚集超过20亿元资金,利用伞形信托账户“时节好雨7号”及多个自然人等16个账户(简称高勇账户组)实施市场操纵,非法获利高达8.97亿元。
卷入其中的16个账户,分别是好雨7-高勇、好雨7-路某(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时节好雨”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子账户),黄某、张某燕、张某、吴某江、倪素某、倪松某、姜某、黄某明、徐某、朴某娜、薛某、吴某丰、崔某欣、吴某等。
这16个账户中,路某为护城河投资合伙人,张某燕、黄某为世纪金源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董事,黄某明即为黄晓明。根据证监会披露,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而高勇则是北京护城河投资发展中心(下简称护城河投资)的合伙人,拥有该公司10%的股权,此外,高勇还是北京护城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今日凌晨的声明中,黄晓明强调,证监会已于2018年7月3日就“高勇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他本人从未参与任何股票操控。他再次强调,他本人不认识高勇,只是委托路某理财。
声明称,他本人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他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高勇账户组所从事涉案交易,由高勇决策。“我与我母亲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所谓黄晓明卷入长生生物投资的说法,同样源起高勇案。
黄晓明在声明中称,2014年第三季度他本人委托路某进行理财的账户曾投资过“黄海机械”并在当季度退出。而“黄海机械”2015年才被借壳,2016年才更名为“长生生物”。故本人与“长生生物”毫无关系,有关“黄晓明组团操控长生制药”等消息是谣言。
黄海机械全称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本主业是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钻机车、地质钻探工具、地质钻探仪器的生产。
2015年,长生生物借壳黄海机械上市,近日,因涉疫苗事件被广泛关注。黄海机械2014年三季报显示,黄晓明新进黄海机械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为0.9%,同时期入股黄海机械的,还有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时节好雨”7号、18号集合资金信托、19号集合资金信托,以及吴宝江、薛青、黄艳、崔可欣。这与证监会通报的高勇操作账户时节好雨7号、崔某欣、吴某江、黄某和薛某重叠。
不过,黄海机械2014年年报显示,黄晓明已撤出了黄海机械前十大流通名单,撤出的还包括薛青、黄艳,以及“时节好雨”18号集合资金信托、19号集合资金信托,留下崔可欣和吴宝江。
黄晓明是否担责
对于是否操纵股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高勇操纵精华制药案的情况,证监会已经对外发布,“黄晓明未被列为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这也就间接证明了黄本人未涉及操纵股票。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调查证券期货案件时,依法会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和单位采取包括询问在内的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被调查人和单位应该配合。此前有媒体指出,稽查人员在办案期间曾致电黄晓明,黄晓明曾挤出时间与调查人员见面三个小时。“由于黄晓明平时比较忙,其账户一直由母亲来操作,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参与或知悉股票操纵行为,因此不会对其追责。”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在执法过程中,会继续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基本原则,如果发现还有他人涉嫌参与本案操纵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惩不贷。
虽未操纵股市,但因出借账户理财,黄晓明是否需要担责。
有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表示,黄某明及其母找人理财本身并无过错,在没有事实证明其违法参与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判断其有过错,代客理财属于正当的民事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指示所做的正当法律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明知代理人从事违法行为,不阻止,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知情,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也有业内人士意见相反,他们认为账户出借本身是违法违规的,需要担责。
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根据今年6月15日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从以上法律法规,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有声音指出,将账户提供给操纵股票者使用,确实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

发布于2018-10-18 14:19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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