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板市场: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10%;
【2】创业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
【3】科创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
【4】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2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30%。
发布于2023-6-28 12:54 北京
【1】主板市场: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10%;
【2】创业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
【3】科创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
【4】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2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30%。
发布于2023-6-28 12:54 北京
您好,注册制新股前五天交易规则包含什么?
【1】主板市场: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10%;
【2】创业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
【3】科创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
【4】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从第2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30%。
此外,各大板块新股网上申购规则如下:
【1】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
1、申购额度:T-2日(含T-2日,T日为申购日)往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对应市场(沪深两市分开计算)的非限售A股市值达到1万元及以上。
2、申购单位:500股。
3、中签规则:发放配号,摇号抽签。
4、中签结果公布日:T+2。
【2】北交所
1、申购额度:无持仓市值要求,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2、申购单位:100股
3、配售原则:比例配售。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票。
4、配售结果公布日:T+3
发布于2023-8-10 13:40 西安
前五个交易日个股没有涨跌幅限制,主板新股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办理证券账户后直接在交易软件上买卖的手机开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办理,准备好身份证银行卡安装券商手机APP根据提示开户。小钱经理承诺的佣金超值!成本价低佣开户,就差您右上角联系获取!
发布于2023-10-26 11:23 杭州
注册制新股前五天交易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涨跌幅限制**: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注册制新股没有涨跌幅限制。这意味着股价可以在这些交易日内大幅度波动。
2. **交易单位**:对于普通股,买入必须是100股的整数倍。而科创板个股的交易单位有所不同,其最小交易单位为200股。如果账户中股票数量不足200股,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3. **交易时间**:普通股的交易时间通常为交易日的9:30-11:30和13:00-15:00。然而,科创板和创业板个股存在盘后交易,其盘后交易时间为15:05-15:30。在盘后交易期间,存在特定的规则,如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在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交易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交易规则可能会根据板块和市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在新股上市后的涨跌幅限制和交易单位方面就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注册制新股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市场的交易规则。
此外,对于新股的申购,也有特定的规则需要遵守。如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新股申购额度要求T-2日(含T-2日)往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对应市场的非限售A股市值达到1万元及以上,申购单位为500股。而北交所的新股申购则没有持仓市值要求,申购单位为100股。这些规则也可能因市场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并了解最新的新股申购规则。
发布于2024-3-21 11:07 上海
你好,注册制下新股前五天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板新股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从第六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
2. 创业板新上市股票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从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20%。
3. 优化了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了30%和60%两个停牌指标。如果股票价格在盘中交易中上涨或下跌超过30%或60%,将停牌10分钟。
4. 增加了价格笼子机制:个人在连续竞价阶段申报的价格不能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的价格不能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这些规则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防止过度投机,并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跟张经理协商,是可以调整佣金的。佣金开户万三,找张经理可以调整到十分优惠。开户不可以钱的、没有资金要求,开户18岁以上就可以在网上开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佣金低,承诺永不上调!
发布于2024-3-22 16:28 西安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券商的关注和咨询!注册制新股是市场近年来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针对这个问题,我可以回答您一些相关的交易规则,以便您更好地了解和参与。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利率相关问题我们可以在面谈时进一步沟通。根据注册制的相关规定,注册制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内,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些新股的交易实行限制性条件,即采用集合竞价方式进行交易。这意味着投资者需要在开盘前将买卖委托价格和数量通过券商提交给证券交易所,由交易所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撮合。其次,对于注册制新股,交易的限制时间比较长。通常您需要在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内进行交易,而在这段时间里,对于非公开交易的,只能向法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转让,并且转让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另外,对于注册制新股,交易的定价机制也有一些不同。注册制新股的定价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与发行价格没有直接关联。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在购买或出售新股时,价格将会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需要更为关注市场走势和风险。总的来说,注册制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内,交易规则包括限制性交易、交易时间限制、定价机制的变化等方面。这些规则旨在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您对注册制新股的交易规则还有其他疑问,我非常乐意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解答。小秦经理司开户股票基金无资金要求都是成本价手续费,实时在线,欢迎加小秦经理微信沟通!
发布于2023-6-28 14:34 成都
1.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出现什么情形将导致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多长?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4.3.4条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投资者注意,如股票出现快速上涨或下跌,直接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深交所将对其实施一次临时停牌,当日后续在该方向上不再实施临时停牌。如股票出现剧烈波动,较当日开盘价先上涨达到或超过30%、60%,各停牌一次后,转而下跌,又较开盘价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也将各停牌一次,全日最多停牌四次。
2.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能否提交申报或撤销申报?
答: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提交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3.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盘中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按什么方式进行处理?
答:盘中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例如,某新股盘中成交价在14:50时触发停牌条件,在14:57时,该新股交易将先后进入两个程序:一是14:57时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二是14:57至15:00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4.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公告中的停牌开始时间为什么可以为0秒,如“自今日09时30分00秒起对该证券实施临时停牌”?
答:交易主机处理申报的时间精确到微秒级,而停牌公告时间只到秒级,所以会出现停牌开始时间为09:30:00的情况。
例如,某新股开盘价为10.00元,09:30进入连续竞价阶段后,瞬间可能产生多笔成交,成交价格变化到13.00元(较当日开盘价涨幅首次达到30%),触发临时停牌10分钟。若上述成交均在09:30微秒级别内产生,那么停牌时间将显示为09:30:00。
5.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是否支持市价申报?
答:不支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3.5条规定,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6.股票竞价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有哪些?在计算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是否需要追溯4月10日前出现的异常波动情形?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5.4.4 条规定,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一)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5.4.3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提醒投资者注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自2023年4月10日起生效,在根据前述规定计算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应从生效日起计算,不追溯生效日前出现的异常波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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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8-11 15:25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