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
发布于2018-7-20 14:36 北京
发布于2018-7-20 14:3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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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3-13 14:49 广州
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股权质押融入资金,质押比例超过自身持股总数七成,高比例股权质押会给二级市场投资者带来哪些潜在风险?
大股东将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过高的质押比例会引发股价下跌后的强制平仓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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