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收购期间(包括股票停牌期间),流通股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2、流通股股东在申报要约时应正确填写上市公司、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申报类别、收购编码等相关内容,对于申报类别、收购编码错误的要约指令本所及结算公司将不予确认。
3、流通股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的流通股股份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冻结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预受要约、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均可以撤销。
5、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经确认的预受要约流通股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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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6-2 12:26 鹤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