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可用做以下用途: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具体包括以下:
① 融资合约利息及费用
② 融券费用
③ 其他负债本金及利息
④ 融券合约现金补偿
需注意:实际操作过程中,①③日间先以投资者自有资金进行偿还,日终清算时若信用账户有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则优先补偿到自有资金中;②④在日终清算时优先扣除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不足部分再使用自有资金。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部分券商(某金证券)认可的其它高流动性证券,具体包括以下:
① 投资者买入(信用买入或担保品买入)部分券商(某金证券)指定货币 ETF 基金,优先使用信用账户中融券卖出所得资金,其次使用自有可用资金;
② 投资者卖出信用账户中指定货币 ETF 基金,优先补偿融券卖出所得资金;
a. 信用卖出或担保品卖出:若有已占用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部分,优先偿还补足;补足后仍有多余,则计入投资者自有资金中。
b. 卖券还款:若有已占用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部分,优先偿还补足;补足后仍有多余,按照投资者选择还款方式(负债顺序或指定合约流水)继续进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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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5-30 14:26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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