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权是买卖双方在未来约定的价位具有购买一定数量标的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价格走势对期权买卖者有利,则会行使其权利而获利,如果价格走势对其不利,则放弃购买的权利,损失只有当时购买期权时的费用。买卖期权的费用由市场供求双方力量决定。由于黄金期权买卖涉及内容比较多,期权买卖投资战术也比较多且复杂,不易掌握,目前世界上黄金期权市场并不多。黄金期权投资的优点也不少,如具有较强的杠杆性,以少量资金进行大额的投资;如是标准合约的买卖,投资者则不必为储存和黄金成色担心;具有降低风险的功能等。
是指规定按事先商定的价格、期限买卖数标准化的黄金的权利。
黄金期权合同也同其他商品和金融工具的期权合同一样,分为看涨黄金期权和看跌黄金期权。看涨期权买者交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获得在有效期内按商定价格买入数量标准化的黄金权利,卖者收取了期权费必须承担满足买者需求,随时按商品价格卖出数量标准化的黄金的义务。看跌期权的买者交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获得了在有效期内按商定价格卖出数量标准化的黄金权利,卖出者收取期权费,必须承担买者要求随时按约定价格买入数量标准化的黄金的义务。标准黄金期权合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交易标的。主要指交易黄金的成色与单位,如成色为995的黄金,每手100盎司。
2.当事人。包括期权的购买方与出售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不进入合约。
3.权利金。期权买方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换取期权的费用。权利金是期权合约中唯一变化的量,其大小受很
多因素的制约。就黄金来看,其价格大小受该合约收交易量、整个市场买卖成交量、黄金自身价格走势及合约有效期等多种因素影响。
4.约定价格。指买卖双方依据规定买卖商品的价格。约定价格通常由交易所规定。约定价格又称“敲定价格”、“协定价格’或“履约价格”。
5.通知日。指期权买方在决定履行期权合同时,应在到期日前预先通知期权卖方,以便卖方能有充分时间做好履约准备。
6.到期日。指期权合约双方当事入预先订立的期权买方可以行使期权的最终有效期。
7.停板额。指期权合约每日价格波动幅度与上一交易日价格的限度。
8.合约月份。买卖双方交付、接受实物以履行合约的月份。
9.交易时间。指每天买卖期权合约的规定时间。
发布于2018-6-25 13:45 重庆
当前我在线
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