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受理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申请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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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受理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申请有哪些情形?

叩富问财 浏览:2424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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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受理:(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亦可比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向本所提出确认申请。
除上述情形外的申请,本所不予受理。
发布于2018-4-12 13:4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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