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份拥有的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发布于2018-4-24 16:10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