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其交易实施另板行情即时揭示,同时其证券简称更改为“XX退”;
(2)要求公司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最后五个交易日的每日均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要求公司及时就市场传闻进行澄清说明。与此同时,深交所还要求公司在其公告正文中应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对“已进行交易日”、“预计剩余交易日”(或最后交易日)做出特别提示。
(3)通过券商进行前端控制,要求投资者在首次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之前必须签订书面或者电子的风险揭示书,并通过系统提醒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已充分知悉。
(4)规定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以防范借重组概念恶炒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现象。
发布于2018-4-1 22:20 阿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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