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发布于2018-3-10 21:01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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