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次新增的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主动退市情形,考虑到主动退市无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等环节,主动退市的制度设计上重点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确保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在保证投资者知情权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履行以下义务并充分披露:
(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动退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股份转让安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等;
(2)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征询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3)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并发表专业意见。
在保证投资者决策权方面,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意见,股东大会实施“双2/3”的表决机制。不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投资者可以在独立董事征询意见环节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披露的主动退市方案和其他披露文件,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自己的有效表决权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
发布于2018-3-7 10:27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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