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045号)的规定,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分红给中国居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件的规定:自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起,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0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7号)规定:
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发布于2018-3-6 11:45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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