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②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述规定。
(2)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司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参照适用控股股东的规定。
发布于2022-12-27 14:56 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