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稳定。《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其主要考虑就是将董监高利益与公司利益适度绑定,防范其提前减持全部股票。实践中,个别公司董监高为了尽早减持股份,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背离了其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有违公司全体股东对其的信赖。
针对这一情况,减持规则有针对性地作了限制性的安排,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按其原任期时间,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董监高在三年任期的第一年辞职,其不仅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例如,E上市公司的董事李某于2018年3月1日任职,原定任期三年,但其于2018年9月1日即提前离职。按照减持规则,其离职后6个月内,即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前不得转让股份;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日前,即离职董事原定任期及其后的6个月内,其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每年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发布于2022-12-27 14:56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