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股东、特定股东可能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减持规则对上述股东减持相关股份的比例作了限制规定,但不适用于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在具体执行中,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限制的股份。
三是对于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予以执行:①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存量非公开发行股份(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14日修订生效前发行完毕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其中,同时持有解除限售时间不同的股份的,优先计算解除限售时间在先的股份;③股东持有的非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发布于2022-12-27 14:51 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