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期货公司有权不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2)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未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以及期货公司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3)当期货公司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投资者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4)只要期货公司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投资者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期货公司主张权益。
(5)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投资者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
发布于2018-1-11 17:09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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