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玉米期货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 给大家举个例子,假设机构客户 A公司持有玉米2303合约,由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允许机构投资者进入交割月,不允许个人投资者进入交割月。所以如果A公司不打算进行交割,那么必须要在 2023年2月28日收盘前进行平仓 , 2022年2月28日就是最后交易日。如果打算实物交割,根据合约规定,那么最后交割日为2023年3月19日。(期货交易所特殊通知除外)重要提醒一下,是交易日不是自然日,不要将周六日加上。
个人交易者不能参与交割是针对商品期货而言的,对于金融期货,个人交易者可以参与交割。在商品期货交易中,个人交易者不能参与交割是由商品期货交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商品期货交割过程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交付和接收,个人不能办理相关增值税发票。因此,期货交易所不允许个人交易者参与交割。
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广州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中都有体现。当前,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条中规定“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六条中规定“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条中规定“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广州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适用实物交割的品种,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持仓,以实物交割的方式履约。自然人客户、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具备相应品种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不允许交割”。
对于交易者来说,应当知晓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的业务规则,提前处理持仓,避免因违反交割规则而被强行平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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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12-7 10:2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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