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本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明确了技术系统改造完成前,上市公司股东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本所采用人工受理方式办理。近期,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已完成,并将于7月31日上线。系统上线后,本所将不再采用人工受理方式办理大宗交易股份减持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31日起,上市公司股东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并应当将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与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分别申报卖出。股份减持方和受让方均应当知晓并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本所仅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买卖双方的申报指令,除应当包括本所《交易规则》中第3.6.6条规定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要素外,还应当明确买卖股份是否属于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本所将对各项申报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三、会员应当向提出大宗交易委托的客户履行相关提醒、告知和督促义务。会员应当提醒股份减持方,其减持行为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的监管要求,督促其按规定履行相关停止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提醒股份受让方,知晓并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受让方转让限制的相关规定。会员应当要求客户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31日起施行。施行后,《业务指南》中关于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采用人工受理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
发布于2017-8-2 10:0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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