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可转债盘中临时停牌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2、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3、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4、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或者对可转债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4、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率)。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发布于2022-9-30 11:03 哈尔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