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是接受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货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居间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依据其与期货公司订立《居间协议》的约定,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为期货公司和客户提供订约机会,不得超出合同约定开展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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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9-6 06:19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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