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可以是外资。 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 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发布于2016-5-11 16:18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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