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A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PTA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
PTA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一般月份PTA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N万手)N≤404060
交易保证金比例6%9%12%1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PTA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上旬中旬下旬
8%15%20%
如果交割月前一个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的15%、10%、5%,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自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投资者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 某一月份PTA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二) 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PTA合约的限仓数量按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一般月份交易所对PTA期货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进行限仓。
PTA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
单边持仓12万手以上≤15%≤10%≤5%
单边持仓12万手及以下18000手12000手60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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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8-9 20:27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