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鸡蛋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鸡蛋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交割质量标准(F/DCEJD003-2020)》。
第五条鸡蛋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
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分为具有厂库资格的车板交割场所和其他车板交割场所。
鸡蛋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鸡蛋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鸡蛋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500千克。
第十条鸡蛋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500千克。
第十一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300手。
第十二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鸡蛋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鸡蛋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JD。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鸡蛋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鸡蛋期货合约只允许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
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
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除本细则规定外,鸡蛋期转现、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参与每日选择交割的,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客户提出交割申请后,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中,申请仓库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配对日闭市后,配对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申请厂库标准仓单交割的,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清退。
若采用车板交割,卖方客户申请在具有厂库资格的车板交割场所交割的,该交割申请应当经车板交割场所确认;申请在其他车板交割场所交割的,卖方客户应当具有车板交割资格。车板交割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配对日闭市后,配对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
第十八条参与一次性交割的,仓库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不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九条鸡蛋包装物(含纸箱和蛋托)价格不包含在鸡蛋合约价格中。包装物价格和要求由交易所规定并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买方与指定交割仓库可以就包装物价格和要求进行协商;采用车板交割的,买卖双方可以就包装物价格和要求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对于协商的包装款与交易所结算包装款的差额部分,由相应双方自行结算,其中,另行协商包装物要求的,不对相应的鸡蛋进行检验;若协商不成,按照交易所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对于鸡蛋期货合约,交割货款按交割结算价加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包装物价格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鸡蛋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吨。
第二十二条鸡蛋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鸡蛋标准仓单不允许交易、转让和作为保证金。
鸡蛋仓库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仍须收取。
第二十三条鸡蛋质量检验应以5吨为一个批次进行组批。
第二十四条同一批次的鸡蛋采用重量统一的包装物;采用不同重量包装物的,按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取的重量最大的三个包装物的平均重量折算货物重量。
第二十五条在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含调休、连休)以及与之前后相连的周末,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暂停办理货物交收业务,相应的货物交收日期顺延,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周末仍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标准仓单交割时,鸡蛋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车板交割时,鸡蛋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买卖双方现场结算。
第二十七条鸡蛋交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八条鸡蛋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在鸡蛋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发生重大疫情且一定比例指定交割仓库库区处于疫区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
第三十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推荐品牌鸡蛋符合规定条件时,可免检入库,鸡蛋推荐品牌的企业资格、免检条件和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三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十四条鸡蛋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货主应当在到货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检验费用、昼夜作业费用、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十五条鸡蛋入库最早抽样时间为交割月首个交易日,抽样应当在卸货过程中、恒温库外进行。
第三十六条鸡蛋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指定交割仓库对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取的每箱鸡蛋进行称重,分别称取其毛重和包装物重量,并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货物重量:
货物重量=(抽取鸡蛋总毛重÷抽取箱数-抽取重量最大三个包装物的平均重量)×货物箱数
第三十七条鸡蛋应当整箱入库,入库重量与实际交割量差不应超过±20千克。不足或多余部分,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以下方式与货主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入库的,按照入库日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入库的,按照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交割结算价结算。
第三节车板交割
第五十五条申请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二)净资产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者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货物交收场地、完好的计量设施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所认可成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按照本细则、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规定对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
(一)主动放弃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的;
(二)在车板交割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卖方申请在具有厂库资格的车板交割场所交割的,应当向其购买用于车板交割的鸡蛋。车板交割时,卖方可以委托该车板交割场所代为履行鸡蛋交付及其他相关义务,车板交割场所不履行该义务或者履行该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卖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九条卖方客户申请在其他车板交割场所交割的,应当事先取得车板交割资格。申请车板交割资格,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1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指定交割仓库提供的推荐信,或者2个具有车板交割资格的客户提供的推荐信;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会员,由会员转告客户。
卖方客户在车板交割业务中未能按交易所要求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和材料、结算相关款项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鸡蛋期货交割相关要求等违规、违约行为的,交易所有权暂停或取消其车板交割资格。
第六十条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者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为卖方申请车板交割资格提供推荐信的资格:
(一)被交易所暂停期货交割业务的;
(二)其推荐的客户在车板交割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车板交割资格的客户具有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为卖方申请车板交割资格提供推荐信的资格。
发布于2022-8-1 09:28 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