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布于2015-7-27 09:50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