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交所在《适当性通知》中指出,在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不过,深交所、上交所在《适当性通知》中也指出,在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深交所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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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6-18 16:08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