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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 16:11阅读:232
早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之二、三提到:确认琼花集团在2014年12月19日享有按2014年12月18日收市价计算市值1亿元的鸿达兴业股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兴业集团向琼花集团交付以2014年12月18日收市价计算的市值1亿元的鸿达兴业股票。
2017年6月13日,琼花集团向扬州中院申请执行,要求兴业集团交付2601.26万股鸿达兴业股票并支付现金分红680.05万元。此后,扬州中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兴业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此后,兴业集团申请将该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不过,扬州中院驳回了兴业集团的异议请求。扬州中院表示,如兴业集团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复议。
琼花集团与兴业集团的股权纠纷的具体情况不为外界所知。从公开资料来看,二者的交集源自于鸿达兴业前身江苏琼花(一度名为ST琼花等,在此统称为江苏琼花)。
资料显示,琼花集团为鸿达兴业前身江苏琼花第一大股东。彼时,琼花集团及上市公司均深陷债务泥潭。2011年,国信集团、江苏国投同意将其对琼花集团1.05亿元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兴业集团,兴业集团由此变成了琼花集团的债主。不久后,江苏琼花宣布,琼花集团持有公司全部3048.64万股股份被司法划转至兴业集团名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兴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周奕丰。在兴业集团入主后,江苏琼花陆续进行了资产重组,公司名称也从江苏琼花变为金材股份,最后变更为目前的鸿达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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