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怎么使股票期货的佣金最低有什么省钱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 16:10阅读:467
谜底或许要等到定期报告揭晓
一位不愿具名的上市公司董秘告诉记者,根据其个人了解的情况。首先,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有增持股份的情况下,6个月内无论如何是不能减持的;其次,既然大股东有股份变动,且没有通过竞价和大宗交易进行,那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通过协议转让。但协议转让需要一次性转让不低于5%股权。这个案例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明显达不到这个标准。在此情况下,其表示对该案例大股东持股的变化,感到挺蹊跷的。
另外一位上市公司董秘也赞同上述说法,其表示,既然大股东股份减少,那说明是有减持行为发生,而减持的三种方式就是通过竞价、大宗、协议转让。
鸿达兴业证券事务代表于静称,其现在没有收到关于大股东持股究竟是如何减少的通知,现在也不合适通过互动平台回复抑或是单独回复记者。上市公司会在最新一期的定期报告里面解释这个事情。
于静进一步指出,这个事情(大股东持股变化)达不到临时公告披露的要求,公司没有以临时公告来披露,所以其个人也不能通过他任何形式回复,这样才可以做到信息公平。
启信宝截图,琼花集团与兴业集团存在股权转让纠纷
鸿达兴业集团遇股权转让纠纷曾被判决交付股权
2017年12月下旬,鸿达兴业(002002,SH)披露大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兴业集团)股份质押情况,投资者注意到,兴业集团的持股较此前减少了约1500万股。但此事未见公司披露,且鸿达兴业证代称大股东没有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减持。那么,这些股份是如何“人间蒸发” 的?在采访了其他业内人士排除多种情况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到的一些信息,或许为这一谜题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据启信宝的信息显示,2017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内容,在扬州中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与被执行人兴业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兴业集团对扬州中院执行管辖提出书面异议,扬州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早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之二、三提到:确认琼花集团在2014年12月19日享有按2014年12月18日收市价计算市值1亿元的鸿达兴业股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兴业集团向琼花集团交付以2014年12月18日收市价计算的市值1亿元的鸿达兴业股票。
2017年6月13日,琼花集团向扬州中院申请执行,要求兴业集团交付2601.26万股鸿达兴业股票并支付现金分红680.05万元。此后,扬州中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兴业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