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明确挂牌准入负面清单 四类企业“靠边站”
发布时间:2016-9-10 13:36阅读: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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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要求,提高挂牌审查效率并确保审查工作公开透明,全国股转系统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在审查实践基础上对现有挂牌条件进行细化,经广泛吸收市场各方主体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于2016年9月9日发布实施。
《问题解答》明确了实行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相关要求及目的,以及挂牌准入涉及的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问题。实行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从行业、经营规模、盈利状况等方面,对申请挂牌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对当前挂牌业务规则及标准指引进行细化,提高挂牌审查操作性和效率。二是通过对科技创新类公司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施行差别化准入条件,在强化新三板市场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功能的同时,与挂牌后的分层管理协同,进一步明确新三板鼓励创新创业的市场定位。三是在挂牌准入中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于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予以明确限制,同时将科技创新类企业的划分归类标准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相衔接。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可识别、可把控、可举证”的原则,对现有挂牌准入条件进一步细化,实现挂牌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有利于明确“服务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前期对主办券商的调研,大部分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和投资者偏好,建立了高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的立项、内核标准。这些标准基本上以公司的创新性、成长性为基本考量,符合新三板市场的服务定位。负面清单的制定思路与主办券商的内部标准基本一致,实施后有利于引导主办券商完善推荐业务内部标准,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全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为了进一步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挂牌准入涉及的负面清单管理、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问题,解答如下:
一、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及标准指引,结合市场定位、发展现状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挂牌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存在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公司不符合挂牌准入要求。负面清单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定期评估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但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三)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
(四)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
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科技创新类要求的公司为非科技创新类。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营业收入行业平均水平以主办券商专业意见为准。年均复合增长率以最近三年的经审计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
二、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申请挂牌公司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情形,如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在中介机构明确发表公司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部门批复文件
根据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是经过国资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如申请挂牌公司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可以用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
(二)针对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决策文件替代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若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有地方政府(含地市、区县级)批准的章程或管理办法,并且章程或办法对引导性投资基金的决策程序做了合法、明确的规定,且该基金对申请挂牌公司的投资符合决策程序,则经过各部门代表签字的决策文件可替代国资或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作为国有股权设置依据。对于不规范的决策文件(如会议纪要等),应由律师事务所对该类型文件有效性进行鉴证,以保证文件的真实、有效、合法。
(三)针对不属于国资部门管理的申请挂牌公司以及央企或国企多级子公司,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
对于国有股权不归属国资部门(包括财政部、国资委,及其地方机关)监管的申请挂牌公司(如归属中科院、教育部、地方政府、地方教委、地方文资办等管理的申请挂牌公司),以及属于央企或国企多级子公司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集团公司)出具的批文或经主管部门盖章的产权登记表,作为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四)对国有做市商暂不要求其提供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针对做市商不以长期持有或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证券公司不再做市后,其所持有挂牌公司股票也将转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中的情形,不要求其提供国资或财政部门批复文件。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和规范要求有哪些?
答:(一)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包括:向公司拆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二)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行为应在申请挂牌相关文件签署前予以归还或规范。资金或其他动产应当予以归还(完成交付或变更登记);人力资源等或其他形式的占用的,应当予以规范。
四、涉军企事业单位申请挂牌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涉军企事业单位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除符合挂牌准入条件外,还应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涉军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需进行军工事项审查,并取得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为涉军企事业单位提供推荐、审计、法律、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资格。
(三)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公司章程中应包含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特别条款具体应符合《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其实施改制、重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证监发〔2016〕60号)的有关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应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挂牌审查期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应在规范后重新提交申请挂牌文件。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