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股票开户、证券开户有哪些特别条件和要求?
发布时间:2014-6-25 16:32阅读:1629
2010年1月9日起,我司就未成年人开通证券股票开户作出以下规定:
1)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证券投资属于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而未成年人大多数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缺少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证券公司代理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从事证券买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不应为拟进行证券买卖的未成年人办理开户手续。
2)对于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原因需要开立账户的,证券公司在审核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成年人开立的此类账户,只能办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非交易过户和对相关资产的处分,证券公司应当对其买入证券等投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
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该类未成年人,证券公司在其身份和合法收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该类未成年人,证券公司在对其身份和合法收入来源进行审查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开户及开通证券交易的手续。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