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基金、权证基本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3-7-10 12:51阅读:1579
1.交易时间
(1)股票、基金、权证: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沪市: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市: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注①:在集合竞价阶段,9:15-9:20(沪市、深市)可以下单,也可以撤单;9:20-9:25(沪市、深市)、14:57-15:00(深市)只能下单,不能撤单。
注②: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注③:因公告等原因上午停牌一小时的股票,停牌期间属上交所委托单的,该笔委托无效,交易系统自动撤回;属深交所委托单的,该笔委托有效。
(2)三板股票实行分类转让: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5”的,每周一至周五各转让一次;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3”的,每周一、三、五各转让一次;股票简称最后一个字符为“1”的,仅每周五转让一次。
2.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交易单位
(1)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权证为“每份基金/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2)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位为股(份),每100股(份)为1手,买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4.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A股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和权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涨跌幅限制
(1)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2)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沪市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含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深市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含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
6.交收制度
(1)A股实行T+1交收制度。T日即交易日,T+1日即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在实际操作上,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不能卖出,需待第二个交易日方可卖出;当天卖出股票返还的资金可当天买进股票,即资金的T+0回转,但提取当天卖出股票返还的资金需等到第二个交易日。
(2)权证实行T+0交易,资金及证券(权证)T+1交收。因其交收的最终时点为T+1日的16:00,受时间限制,在取款上,投资者将无法在T+1日取出在T日净卖出权证后取得的资金,需要等到T+2日方可取款。但客户交易不受限制,在T+1日该笔资金仍可用于证券交易。
(3)开放式基金申购实行的是T+3清算,赎回实行T+7清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一般申购T+2份额到账,赎回也是T+2到账。实际交收情况需参见各基金公司规定。
7.撤单委托
委托确认后尚未成交的委托均可以撤单,但下列情况除外:
(1)认购新股;
(2)深市办理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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