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督筑防线多元共治破“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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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是市场运行的“信号灯”,也是资源配置的“指挥棒”。定价机制扭曲、竞争失序,会压缩企业盈利,长期损害市场信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形成《实施价格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在重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中设立价格监督员,旨在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规范经营主体价格竞争行为。该制度契合了完善价格治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导向,构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协同运行的治理框架,既能长效整治行业低价无序竞争,也能平衡政府调控与市场自主定价,稳定产业与民生价格水平。
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共治”
长期以来,价格监管主要依赖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企业地位被动,行业角色缺失。面对海量市场主体和复杂的价格行为,单纯依靠行政监管力量难免存在覆盖面不足、反应速度滞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尤其是在大宗商品、重要民生商品等领域,价格波动的敏感性强、传导链条长,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产生连锁放大效应。
通过在重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和行业协会内部设立专业化的价格监督岗位,将监督触角从政府监管部门延伸至市场一线,实现价格治理从“外部监管”向“内部嵌入”的关键转变。由单位推荐、经综合测评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价格监督员,熟悉本行业发展现状、经营特点和定价规则,具备经济、会计、价格、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能够在价格异常波动的第一时间发出预警,在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萌芽阶段及时介入。这既弥补了政府监管力量下沉不足的短板,也激活了行业协会和企业内部的自律潜能,形成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查、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
从更深层次看,这一制度创新契合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要求。价格监督员制度作为价格治理机制的微观制度安排,将顶层设计的宏观导向转化为市场运行的具体规则,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为构建高效协同、多元共治的价格治理机制提供了坚实支撑。
从“事后查处”到“事前预警”
以前的价格监管主要依赖“事后查处”,问题出现后,通过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予以纠正。这种模式对明显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效果明显,但对隐蔽的、常态化“内卷式”价格竞争经常识别不足。
一方面,民生领域的价格乱象频繁出现。从反向抹零、虚构原价,到停车、物业、教育医疗等领域的隐形加价收费,再到电商平台上的虚假促销、低价引流再抬价等,这些乱象游走在规则边缘,直到引发强烈社会反响,才会被集中整治。另一方面,产业层面的“内卷式”低价竞争更加隐蔽且顽固。在钢铁、光伏、新能源汽车、快递等行业,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长期依赖低价抢单、账期压榨、“补贴大战”等,利润被极限压缩,创新投入不足,最终形成“增产不增收”的低水平消耗。这种竞争表面上看是市场行为,实质上扭曲了价格信号,侵蚀产业根基。
价格监督员制度将监测预警、合规引导融入企业经营与行业运行前端,实现监管关口前移。早识别、早处置的流程,推动价格治理从末端惩戒向源头防控转变、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预判转变。也就是说,价格监督员集宣传、监督和预警于一身,既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又及时捕捉价格异常波动线索,还要对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预警,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这种职责架构能在价格失序的前端构筑起第一道防线。
从“分散治理”到“协同网络”
价格治理领域一直存在“分散治理”的困境:政府监管侧重末端执法,往往独木难支;行业协会自律容易流于形式,甚至沦为“保护伞”;社会监督渠道零散不畅,缺乏有效抓手;企业内部合规经常消极应付,动力不足。价格监管各主体虽各有其责,却相互脱节、信息阻隔,难以形成合力。
价格监督员制度为破解监督碎片化提供了可行路径。该制度在市场和行业内部设置专业监督岗位,连接了政府监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市场四个主体。从结构上看,这一制度将分散的“点”连成了协同的“网”。监管部门通过业务指导和培训考核,实现对价格监督员的赋能和约束;企业和行业协会通过设立价格监督员,完善内部价格合规制度,提升自我管理能力;价格监督员通过监测、预警、线索报送,实现市场监管向现场一线的有效延伸。
这就形成了一种闭环治理模式:价格监督员率先捕捉市场价格异动信号、排查违法线索并归集上报;监管部门依托线索开展核查处置、出台针对性监管举措后,再将执法结论、政策导向、合规要求反向反馈至各企业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整合全体监督员的一线履职信息,转化为全行业统一的自律引导行动,在行业内部树立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发展共识。从流程上看,价格监督员制度实现了监测上报、执法处置、政策传导、行业自治的首尾贯通,强化了协同联动,将“分散治理”整合为覆盖全链条的“协同网络”。
推进制度落地的现实考量
制度落地,关键在于执行。价格监督员拥有信息优势和监督权限,若缺乏有效约束,可能产生新的风险。首先,厘清行业自律与反垄断监管边界。价格监督员必须严守“只监测、不定价”的红线,职能仅限于监测预警与线索报送,严禁组织行业统一定价,防止以行业自律之名行垄断之实。其次,把握监督职能与企业经营自主权边界。监督员聚焦查处价格欺诈、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等违法行为,但不干预企业基于成本、品质的差异化自主定价,避免过度管控而重回行政定价老路,要在遏制恶性竞争的同时充分保障市场定价权,呵护市场活力。最后,强化履职保障与长效约束机制。监管部门应该为价格监督员提供配套培训、履职经费等支撑,同步建立动态考核、退出追责机制,杜绝监督流于形式、制度空转。
放眼整体治理布局,价格监督员制度兼具稳产业、惠民生、强市场三重价值,与正在推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项行动以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部署相辅相成。未来,随着该制度落地,多元共治、前置预警、协同联动的治理效能将持续显现。笔者期待的不仅是违规行为的减少,更是市场竞争逻辑的重塑——让企业从“比价格”转向“比质量”。这,才是破解“内卷”的根本之道。(作者系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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