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6-26 17:14阅读:117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违反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环保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近3年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含免抵税);
(二)适用海关信用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被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记录;
(三)因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编:陶纪燕|审核:李震|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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