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外币结算增值税申报汇率计算规则明确
发布时间:2026-4-16 17:40阅读:64
据山东税务消息,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时,需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并可自主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折合率,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税销售额。在折合率的选择上,纳税人拥有自主权,既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的有效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也可以选择当月1日的有效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一旦选定其中一种折合率,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所有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都必须统一按照该折合率进行折算,期间不得随意更改。
例如,某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向境外销售货物,收取美元货款10万美元。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的汇率,假设5月10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1:7.15,则增值税销售额为715,000元人民币。若选择当月1日的汇率,假设5月1日汇率中间价为1:7.12,则增值税销售额为712,000元人民币。该公司在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期间的所有外币结算销售额,都需沿用其选定的折合率进行折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德城区税务局、陵城区税务局、禹城市税务局、夏津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原文:一线融媒 | 出口货物收美元,申报增值税时外币折算人民币,汇率按哪天算?能否自选?(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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