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化肥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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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农资产品安全水平,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农资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化肥质量执法典型案例。
1. 新疆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伪造产地及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案
2025年10月17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新疆某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950袋“云凯丰 尿态素 稳定性肥料”(富里酸型大颗粒),外包装标注其他企业为生产商、电子合格证显示非本公司相关人员信息,未标注自身真实厂名、厂址,无法提供委托加工协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了伪造产地生产加工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8842元,没收“云凯丰 尿态素 稳定性肥料”38吨的行政处罚。
2. 博乐市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5年4月21日,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乐市某农资经销部经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5吨“克麦罗”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博乐市市场监管局当日委托博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5月16日,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博乐市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立即进行查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新疆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案
2025年4月10日,昌吉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信息,依法对新疆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外包装袋标注的厂名、厂址与其厂名、厂址不符。经对当事人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立即进行查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法作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罚款389175元的行政处罚。
4. 伊宁市某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不符合标准水溶性复合肥料案
2025年4月11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依据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提供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伊宁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今来福@水溶性复合肥料”有效磷酸含量、钾含量、总养分、氯离子不合格,伊宁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查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5.皮山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5年5月12日,皮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和田地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转办单》,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皮山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复合肥料总养分、有效磷含量、氯离子项目不合格,伊宁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查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并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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