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25-5-7 16:06阅读:7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有效提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办法》规定,井工煤矿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发生瓦斯涉险事故(3人以上)的、发生瓦斯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10分钟的,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参加,对其瓦斯防治能力进行测评,内容包括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制度、装备、措施、安全投入等方面。
《办法》明确了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且无“不合格”项的,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得分低于80分或者有“不合格”项的,认定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可申请重新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办法》指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要适时对评估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开展“回头看”和现场检查;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要依法依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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