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权重点规则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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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算业务
1.结算价:
(1)非最后交易日的当日结算价: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当日收盘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2)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对看涨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行权价格,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
对看跌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行权价格,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
2.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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